男子出售象牙制品获刑还被判赔生态损害赔
男子购买象牙制品在自己店铺里销售,之后被警方查获,6月10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年11月25日,40多岁的朱某某通过 经鉴定,查获的5件疑似象牙制品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象牙制品,其中2件手镯共计98.99克,价值元;如意上镶嵌的象牙制品重量8.89克,价值元;平安锁重量5.62克,价值元;平安扣重量35.39克,价值元。2片疑似穿山甲甲片为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穿山甲的甲片,重29.05克,价值元。疑似榧木制品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榧木木材,价值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某某、王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朱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元;被告朱某某、王某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0元。
法庭上,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亦均无异议,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请求适当减少赔偿数额。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象象牙和大穿山甲甲片制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本案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因本案起诉到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对该条款所规定的罪名进行了修订并于年3月1日起施行,故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的罪名依法予以变更,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除经济价值外,还具有内在不可估量的生态、科研、社会、遗传资源等价值,有公共利益属性。被告朱某某、王某的非法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均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就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朱某某、王某连带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0元。
制作:杨箫语
审核: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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