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生态环境要买单烟台中院发布5起
记者钟建军通讯员郭宏伟
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2日下午,烟台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守远在会上发布了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一企业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超标
为损害生态环境“买单”10.5万余元
年2月2日、3日,烟台某铜业公司所排放的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超标,日均排放浓度分别为mg/m、mg/m,分别超标4.65倍和8.62倍。某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排放的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超标,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由此造成的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在内的损失共计10.5万余元;该公司未达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三防”要求在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固体废物,且有流失现象,存在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遂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5万余元。
本案中,通过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有助于及时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案例二:
两人买卖象牙制品被判缓刑
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2万余元
被告人相某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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